落实十七大精神,尽快解决新农合医保中
由于药价过高导致农民看病贵的问题
我会会员,重庆市人大代表刘绍璋提出应尽快解决在新农合医保中,由于药价高导致的农民看病贵的问题。
建立新型农合医疗制度是落实政府公共职能和责任,探索和实现人人享有(特别是农村人口)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的基本环节,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存在“看病贵”问题,且已严重困扰新型农合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须引起中央的重视和认真研究。
目前执行新农合作医保制度得到了社会和农民的普遍欢迎和认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参保人员普遍反映和认为,新农合医保的乡(镇)、村卫生院所药价过高,药品费大大高于药店、甚至高于城市三甲医院,极不合理,农民感到没得到实惠。这一问题打击了新农合医保制度参保人员的积极性,它将影响参合率的提高,(甚至将降低参合率),必将影响新农合医保制度的持续,甚至新农合医保制度的成败。据调查,我国多数城市(包括重庆市)乡镇、村卫生院、所,新农合医保因运行情况特殊,以药养医问题比城市医疗机构更为突出。
目前,我国相关药品加价制度是多数省市(包括重庆市)执行药品使用加价率:县以上医院药品采购后加价15%销售。县以下(乡、村医院)加价率可执行15-30%,这一政策来源,出台情况如下:
2006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药监局、新闻办、七委部办联合发文价格【2006】912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加价行为的函”,决定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执行15%。
2、加价率执行时间各地自定。
3、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各地可根据降低群众医疗负担和医疗机构实际运行情况自行执行加价率。由此各省市对县以下机构自定了加价率。如:重庆等多数省市对县以下医院药品加价率定为15-30%,经向国家发改委请示,发改委又以发改价格【2006】1636号文予以批复同意。此后重庆以渝价【2006】49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的通知”决定加价率从2006年9月1日在最高限价前提下执行县以上15%,县以下15-30%。
这一政策成为导致乡、村医院看病贵的主要问题之一,它严重的制约了新农合医疗制度的运行和持续,也严重的伤害了农民兄弟的感情。新农合医疗的好处被高药价差价部分冲抵,不利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
由此建议:
(一)、国家取消药品价格加价率差异政策,不分县以上、县以下价格一律同等。
(二)、县以下乡、村医院是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医疗保障基础条件、为保障县以下医院正常运行。政府有必要采取特殊政策。
1、药价政策向县以下新农合医疗机构倾斜。乡、村卫生院、所药品采购加价率应低于城市,可率先在县以下新农合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采购零加价率。
2、对于新农合乡、村医院、所采取适当财政补贴。
3、解决乡、村卫生院所符合规定卫生人员的事业化编制(吃皇粮)或适当补贴。目前农村兽医已经解决这一问题,人医更应纳入解决日程。
4、新农合医疗机构药品不经招投标,直接问药厂采购,并进行统一配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