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重庆市委会
目前我市企业侵害职工社会保障权益问题十分普遍,十分突出,十分严重,许多职工游离于这一保障体系之外,很多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被大打折扣,受到多种不同情况的侵害。
具体现状如下:
一、企业少缴、漏缴、不缴职工社保金。
1、国有企业少缴、漏缴、不缴职工社保金情况突出。一是不全额缴纳,二是只给部分职工缴纳,三是长期拖欠。这一情况是致使职工退休后退休金偏低的重要原因。以重庆为例:2003年退休金人均仅477元(加上离休人员也仅498元),这一数据大大低于全国人均退休金621元(重庆市人均退休金仅为全国的76.8%)。
2、私营企业多数都不参保,一些私营企业(包括著名企业)只给高层,高管或中管购买保险。据报道,重庆私营企业职工参保率不足5%。
3、国企、私企普遍存在不给长期临时工(实际是合同制职工)购社保,并存在不签劳动合同情况,特别在建筑行业中最为普遍。
二、企业在信息(政策)严重不对称情况下,诱迫未到退休年龄、退休前未离岗或未转工(人)的女干部提前“自愿”办理退休。这一情况使提前退休的女干部同按期退休女干部(包括先内退)退休金差距达到二、三百元,违背了劳动法和国务院国发办[1999]10号等法规政策,严重侵害了女干部合法权益。
三、企业变相克扣国家政策为退休职工增长的退休金,如冲抵企业已纳入退休待遇的非统筹部分补贴。
企业在进入医保后,取消老职工原享受的非统筹医疗待遇(如月定额补贴),致使老职工月医保低于原补贴,实际上降低了退休职工医疗待遇。
四、退休职工特殊政策不科学,不一律,差别待遇造成新的不公平。如部分企业教师未按国务院国办发[2004]9号文件享受教师法待遇,粮食等部门转制部分干部受到差别待遇,曾在原四川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满10年回渝退休的干部(科技人员)也未被一视同仁,享受渝办[2002]10号同等增资待遇。地方医保政策又未把已买断工龄的大龄下岗职工纳入等。
上述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漠,认识不足,职工处于弱势地位;政府政策制度不完备,机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强,监督手段不多。这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不符合社会主义公平原则,不符合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必须引起各级党政领导高度关注,并尽快以强力措施予以纠正。
建议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让人民群众享受社会保险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完善社保体系建设的落脚点,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二、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制定“重庆市社会保障征缴条例”、及配套相应的实施办法、细则,以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来推动社会保障各项制度的执行。
三、加强社会保障的稽核、检查、专项监查和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查处各类企业少缴、漏缴、欠缴社保金行为,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对未参保企业要逐步全面覆盖,纳入社会保障轨道。探索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为权的新途径。
四、检查侵害退休职工利益的各种违法、违宪行为(如迫使女干部提前退休,医保改革侵害退休职工利益,企业教师和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退休职工不同等待遇及其他政策的不平等及差异情况),并坚决予以纠正。
五、完善社保基金的平衡机制,一方面要防止和纠正政府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来吸引外资,以此提高地区经济发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政府要健全社保基金调剂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社保支出;特别要对少数民族地区、困难地区(包括对困难企业、特困企业社保补贴),转移财政支付,确保这些地区的职工社会保障并建立社会保障预警制度。
六、实行社会保障一票否决制。任何企业评优评强、企业领导评优评先、企业领导兑现年薪(主要国企)、出国、提升及单位高消费(如购高级车,建楼、堂、馆、所等)均要同是否执行了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挂钩,并一票否决。
七、对严重侵害职工社会保障权益,并拒不纠正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