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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全面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年01月20日
                  民建重庆市委

  低保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民能够得到比较可靠的社会基本保障,不仅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同时,对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富民兴渝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3年,我市在总结城市低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在南岸区、双桥区进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实行以家庭为计算单位,“村民申请、村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区民政审批、年度复查、半年发放”的动态管理模式,按确定标准对享受对象实行差额补助。去年下半年,南岸区有1014户、1564人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半年发放保障金32.33万元,人均补差206元;双桥区有144户、295人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半年发放保障金3.18万元,人均补差108元。

二、存在的问题
1、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识不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认识大多数停留在对五保户、伤残军人等弱势人群的简单生活救助上,未能从建立低保制度上解决农村弱势人群的问题。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范围小,覆盖面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方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在两个区试点(南岸区只有4个镇进行试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仅1859人,还有大量的农民未能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基本未建立。最需要救助的时候不能得到有效救助。
3、缺乏政策法规的有力支撑。农村社会救济救助上没有适合重庆实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民政部门以救灾救济、安置和社会优抚等为主;农业局、扶贫办等部门也承担部分农村救济工作。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没有统一部署,各部门各行其是,不能形成合力。

三、对策及建议
1、切实制定好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划和方案。
首先是制定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总体方案。对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何进行、实行的模式、保障对象,集体和政府如何补贴、保障金如何领取等,在总体方向上要有统一的规划和具体要求,避免各个区县各自为阵,五花八门。
2、制定地方法规。参照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其他救济救灾制度等的宝贵经验,加快制定适合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从法制上确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性质、对象、内容和标准;规范执行者的职责,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
3、全面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的最低保障器,它具有相对时间长、救助基本稳定且透明、公开的特点。其保障对象往往是那些供养系数较高的家庭、残疾人、病人以及家庭有突发事件的人和家庭。目前只在南岸区的几个乡镇和双桥区试点,应抓紧在我市南岸、双桥区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市各区县推广,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4、建立健全财务核算、监督和审计等项制度。
⑴、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从事享受低保人员资格的审查、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咨询等工作。同时,还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农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严格执行三次张榜公示制度,坚持按“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把关”的原则,出现问题绝不姑息。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有效保证低保工作的公开公正。
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农村信用社统一发放。这样,既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透明度,又方便了群众,减轻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有利于各级资金的及时到位,防止资金的挪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增强透明度。应定期核查受保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合理界定、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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