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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名优产品进入超市收费提案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年01月20日
                  民建重庆市委员会

  大型超市对市场的控制是一种买方垄断形式。表现为对购买过程和销售过程的两端控制。正因为它在下游交易中居于供给垄断地位,所以它才能在上游交易中处于买方垄断地位。交易中优势地位的确认必然造成另一方依赖关系的确立,而市场机制内部无力加以调整。重庆市许多名优农产品加工企业,大都属中小型企业,产品虽然质量优良,但实力弱小,生产成本相对偏高。面对大型超市十分苛刻的合同条款,收取高额的进场费及任意的推广费、促销活动费,只能望洋兴叹。即便忍痛签约进入,也是资金被大量积压,重荷难负,进退维谷。但进入大型超市往往又是中小企业于两难选择之中,形成一个急待发展而又难以发展的弱势群体。这个弱势群体的背后又牵动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农业发展大局。大型超市这种优势地位的滥用,势必使众多的生产名优农产品的中小企业供货商也成为这种不平等关系交易中的受害者,从而造成对竞争的危害:
  1、滥收进场费阻止了中小生产商获得大型超市货架空间,抑制中小企业的发展;
  2、对新产品收取高额的上柜费、推广费、试销费、促销活动费间接加大了新产品开发成本;
  3、滥收进场费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上游企业缺乏竞争所造成的低效率,加之下游买方的双边垄断所造成的低效率,会双重加价在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价格中。长期下去就会造成零售价格的上涨或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下降,其超市自身也会因此放松管理和成本控制,不再有经营创新的动机,市场角色也会逐渐从转售商品的中间商转变为货架出售商,事实上我国大型超市进场费有些已经超过全年利润的总和,甚至几倍,且大量拖欠供货商资金,四处圈地造势,其表面繁荣的背后,却是自身经营风险的不断积累,一旦现金流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便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综观上述,进场费是买方垄断条件下“优势地位滥用”行为,而这种行为妨碍竞争,损害市场效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的对象。而我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关于“优势地位滥用”的规定,所以就进场费本身我们无法从竞争法中判断是否违法。
  
  建议:
  一、引入“优势地位滥用”这一国际上业已确认的概念,建议重庆市政府参考上海市政府关于限制超市收费的意见:不能滥用优势地位,做出对供应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更不得随意在事后或合同处再向供应商收费的做法,作为过渡性的当前措施,应尽快出台一个能有效规制超市“滥用优势地位”滥收进场费及其它不合理费用的文件。

  二、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一个统一的、合理的、规范性的合同文本,对生产名优农产品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照顾。

  三、设立专门的可以独立有效行使职权的执行监督机构,而不是仅由县级工商行政部门在责任不十分明确且执法力度不够的状况下进行管理。

  四、急需构建维护竞争的法律体系来反不正当竞争,而不是通过最高限价、行业自律、供应商联盟等限制竞争的行为来对付不正当竞争。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希望能通过上述建议的实施,对大型超市优势地位滥用加以适当的有效的限制,保护名优农产品供货厂家与大型商超能在平等关系的平台上进行交易,促进生产名优农产品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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