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务动态 参政议政 社会服务 自身建设 民建风采 理论研究 基层组织 企业展台 会员论坛
信息检索: 站 内   google
  当前位置:中国民主建国会重庆市委员会 >> 参政议政 >> 正文
规范重庆市非公有制企业用工行为切 实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年01月20日
                  民建重庆市委会

一、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法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和集资。我市少数国有企业和大部分三资、外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招聘使用员工中,都以不同形式收取了不同额度的保证金和抵押金,多则上万元,少则几百元。不交保证金、抵押金等,就不予录取,或让其下岗、转岗等。

2、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工单位就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逃避法律约束,为推卸一些应有责任找借口。

3、故意拖欠、克扣工资。其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最低工资的拖欠。以种种理由,在最低工资保障线以下支付员工工资,特别是饮食服务行业采取包吃包住方式,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借故防止员工不辞而别,规定推迟2—3个月支付工资,甚至更长时间,迫使员工“自愿辞职”,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较突出;三是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时的工资报酬等。

4、随意延长工时。饮食、文化娱乐、商场超市、服装、摩配、建筑等行业延长工时较为普遍,这些行业中的外商、三资、私营企业延长工时更为严重。

5、不依法参加社保。其中,我市小型工业企业社会保障情况特别令人担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只有三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不到二成,近四成企业未参加任何保险。表现为:一是没有给使用的临时工投保;二是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及时续保;三是有些外商、私营企业将保险费随本人工资一起发,没有纳入社会统筹。

6、回避经济补偿。一是从业人员自己不知道有补偿规定,用人单位也不提出;二是补偿标准不到位,降低标准补偿;三是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意回避补偿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产生企业用工不规范行为的主要原因分析

1、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意识淡漠。只为了偏面追求企业利润,千方百计想降低成本,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2、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助长了违法之风。一是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没有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多从事脏、差、累、险的工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无从了解。一旦其权益受到侵害,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实行自我保护。二是就业岗位紧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比较突出,从业人员处于弱势地位,有些从业人员明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敢声张,忍辱负重,害怕失去岗位。三是有的从业人员认为不签订合同更自由,自己还可以多拿工资,因而不愿意参保。

3、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制约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个别地区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个别政府把一些规模较大、上缴利税较多的非公有企业列为“重点保护企业”,对侵犯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置若罔闻,甚至公然庇护,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执法直接干预,横加指责,纵容了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违法违规用工行为。

4、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执法手段相对弱化。一方面,现在执法的重点仍然固定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非公有制企业如何执法上,仍存在着空白;另一方面私企、个体工商户举报案件上升,而执法办案经费又不足,设施差,办案人员少,客观上形成了执法不力的现象。
三、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

1、营造和形成良好的守法遵规,按法律法规办事的良好氛围。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劳资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培训和宣传,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其次,也要加强从业人员自身的法律知识学习,以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2、政府有关职能部分应建立健全对用工企业的长效监督约束机制。各个职能部门应齐心协力,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对用工企业的长效监督约束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监督检查,以切实维护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劳资关系的激化。

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监督查处的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建立普遍监察、日常巡查、专项监察、年度检查和举报专查的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侵犯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完成整改的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督促其完成整改,对拒不完成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处罚,决不手软。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监督引导企业用工上的遵纪守法。利用市场手段,将企业是否侵犯合法权益与诚信企业评选结合起来,与银行贷款、政策优惠等挂上勾。

4、加大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力度。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仲裁部门要秉公执法,做到公正、严明、快立、快办、快结案,鼓励就业人员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努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区都要将维护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作为第一要务,在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同时,要始终坚持“双维护”的宗旨,既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维护私营企业的发展利益,又维护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Tags:会务动态  
  上一篇:切实完善出口退税机制 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下一篇:建立县级储备粮 确保地方粮食安全  
友情链接:
中国斑竹网天津民建民建中央电子地图浙江民建广州民建上海民建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88号(400013) 电话:023-63514169 传真:023-63509411
E-mail:421870527@qq.com 版权所有:中国民主建国会重庆市委员会 渝ICP备06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