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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营企业产权结构类型、特征与升级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年12月31日
                民建涪陵区委 陈圣玲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结构不构成现阶段企业成长的关键性约束,外部环境才是关键,这种说法有道理但不全面。我国民营企业的成长需要必备的外部环境,包括体制背景、政策体系、文化氛围等;同时,企业也应追踪外部环境的变化节奏调整内部制度,超前地架构起可持续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样,外部环境与内部制度的融合,方能产生企业健康成长效应。

一、民营企业产权构成类型
民营企业产权构成类型有五个大类,分别是个人或家庭持有型、合伙持有型、借壳型、转制型、公有民营型。
(一)个人或家族持有型。个人或家族型企业所占的比例最大。其实际产权结构类型大致可划分为三类。个人独资型产权实际归属于所有者个人的企业。这种类型的民营企业基本上是由个人创业和由早期经营成功的个体工商户发展而来。家庭所有型 产权归属于某一家庭的部分成员或全体成员的企业。这种民营企业多数由家庭投资的个体户演变而来。随着经营产品与服务项目的增加和经营效益的增长,以家庭成员为所有者群体的经营实体其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开始向企业发展。家族成员共同持股型 产权主要归属于某个家庭,与这个家庭有亲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也参股其中持有部分产权的企业。这种类型的民营企业早期多数由个人或包含家族成员在内的所有者创办,家庭成员之外的家族成员随其经营需要而应邀入股进入(产权比例较小)。 
(二)合伙型持有型。据研究,在全国民营企业中合伙型企业约14万户,占民营企业总数的7%。主要源自个人合伙和民营企业合伙并转化为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上的规范没有改变出资者构成和产权归属的实际类型。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变化不大。有三种结构形式。完全集中型 由几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创办,产权完全归属于合伙人所有。经营初期阶段的合伙企业多数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因为在这个阶段,企业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尚不明朗,外部投资者不愿涉足其中,多数合伙人也不认为有出让企业产权的必要。个人控股型 这类企业或是在企业设立时由个人和其他所有制组织共同出资,或是在企业设立后由于经营需要邀请其他所有制企业参股而形成的。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迫于行业资质要求或经营规模需要,个人资本愿意吸纳公有资本及其他经济组织加入以改善企业资质条件和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从而形成个人控股型企业。创业者控股型 部分企业为保障企业的良好发展势头,宁愿出让部分股权(或期权)从外部吸纳一些职业经理人加入企业管理层,从而形成创业者控股、管理者持股的企业。  
(三)借壳型。这类企业多设立于80年中前期。受企业设立时的环境条件诱导,以公有制企业名义注册,实为个人投资、私人经营的企业模式,企业产权归属名实不符。此类企业的产权构成类型可细化为三种:(1)名为公有、实为私有。根据申办登记注册时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应属于公有制性质,但企业实际产权归属于私人出资者。在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这类企业不再出现。但受恢复其本来面目的法规约束却保持了借壳现实。(2)名为公有、实为合伙企业。以公有制企业名义申办并注册,实际投资者为私人,出资者之间以出资比例划分股份和界定企业产权归属比例。(3)名为公有,实际归属不清。由公有制企业或其他部门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所需证明文件,由私人创办或由私人与有关部门分别提供相应条件,几方合作创办的企业。由于企业创办时各方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投入资产,企业的实际产权归属难以根据当时所形成的法律文本进行准确划分。
(四)转制型。“十五大”之后,国企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私人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或收购、兼并等方式实现国企资产重组,导致产权关系改变。改制后实际形成的企业产权结构类型大致可分为:自然人完全持有型 原企业产权以有偿方式全部出让给私人,其产权性质由国有变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制。结构持有、自然人控股型 国企将部分产权以有偿的方式出让给私人或私人资本合伙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由完全公有转换为部分公有制,且自然人持有绝大部分股份。
(五)国有民营型。国企改革采取了非出让而采取了承包经营形式,财产所有权的公有制不变,使用权发生变化,由私人或私营企业充当使用权主体。“两权”分离后,权、责、利关系明确。

二、民营企业产权构成的共同特征
(一)超经济性。民营资本的超经济性表现为“三缘”性,即血缘性、亲缘性、地缘性。
“血缘性”指相当部分民营资本在创业和原始积累过程中,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联结成创业积累主体,家庭成员共同成为企业资本的所有者,相当程度上服从家庭宗法、伦理关系的制约,父子、夫妻、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深深地笼罩着企业产权。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民营资本从一开始便家企不分,使得企业的竞争活动和管理无不受“家长”意志左右。
“亲缘性”,指部分民营资本的产权主体以家庭亲缘关系为基础形成,即以若干个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或具有亲属关系的个人联合为一体,共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各自在企业权利网络中的位置除取决于各自对企业的作用、贡献外,往往同时受其在家族中的地位的影响,受其与企业核心人物的血缘、亲缘关系之远近的影响。这种以亲属家族关系为背景形成的产权主体,具有家族企不分的特征,使得家族亲缘关系深刻地影响企业产权的运用。
“地缘性”,指部分民营资本由原农业、街道中游离出来转入企业,未离开自然村落、乡镇、街道等地方性的社会网络,甚至是借助于本乡本土本地的种种社会关系得到了特别的发展机会。复杂的地方社会关系之所以为其提供便利,除多年形成的友情、亲情外,重要的是就地缘因素,相互间比较了解,信息较充分且容易相互渗透。而朋友间的社会关系支持也是需要回报的。“支持”和“回报”持续向企业渗透,到一定时候成为企业无尽的负担。
超经济性,使民营资本具备了私有的基本性质,但不是纯粹的私有;具备了资本的基本属性,但不完全是资本。关键在于产权主体具有浓厚的宗法色彩,在运行中相当程度受宗法规则支配,而不是严格地受市场规则约束。重要的是,民营资本的超经济性大致可以演绎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节奏。在改革之初,市场极不完善,企业产权的超经济性越强,“三缘”与企业成长相得益彰,企业发展如鱼得水;伴随改革的深化,市场体系日臻完善,企业产权的超经济性变弱,“三缘”逐渐成为企业成长的桎梏。成功演绎了我国经济体制变革节奏的民营企业,大多都经历了企业制度的实质性革新,成为现代优秀民营企业的代表。而那些仍然被血缘、亲缘、地缘所包围的企业,多数缺乏内部制度创新,在发展上举步维艰,强烈呼唤外部环境变量的改变如政策的大力支持来摆脱当前的困境。这是当代我国部分民营资本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重要制度根源,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许多其他问题、在管理中遇到的许多局限,大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这种产权特征相联系。
(二)产权主体结构单一。多数民营企业沿用个人业主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产权主体结构相对单一。其基本特征是所有权主体少、所有者与经营者同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一项全国性的抽样调查表明,在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中,私人股份所占比例高达92%以上,其中,企业主个人所占比例高达66%,其他同姓兄弟所占比例14%,业主和同姓兄弟所占股份之和占企业总股份的比例在80%以上。在这种几乎一元化的产权结构中,使企业发展受到个人能力、偏好的严格制约。同时,处于单一结构的产权往往与“三缘”关系融为一体,切断了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结合。以“三缘”关系来构造企业内部管理结构,造成企业在真正面向市场时在信息传输、管理和决策机制上的扭曲,且极大地限制企业获得资金、人才来源的途径,企业发展与资本、人才的有效供给间的矛盾日趋加剧。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现代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序列,实际是由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等构成的多环节纵向产权链,并由此而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的发展成为企业成长的标志。而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出资者和经营管理者在自然人身上融为一体。企业主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产权链条极短,基本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产权结构适应小规模和单向经营,能保证经营主体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且不存在 “道德风险”和“委托——代理”成本。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经营领域的拓宽,这种单层次治理结构的弊端就会暴露无遗。由于在企业内部缺乏社会分工和协作,造成所有者管理不堪重负和引起决策的失误,企业的效率不能充分释放。
(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混淆。企业资产形成后,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便转化为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对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法人财产具有永续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在我国民营企业中,个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常常混淆在一起,企业的即为自己的、自己的即为企业的;在很多场合,企业法人所有权深受个人所有权的干扰和控制,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亦是如此。结果,企业法人财产的永续性和整体性受到动摇。
三、建构民营企业产权制度的思考
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所处的阶段和有关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政策、法制环境,完全否定民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是不现实的,并且,我们认为民企的产权安排在一些方面和一些场合是有效率的。但民企产权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迟早是要进行的,这与偏好几乎无关,存在的只是时间和条件问题。其中包含一个浅显的道理,就是市场或市场体系在不断完善、政策和法律环境在不断完善。企业一定要把握好节奏,要根据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政策、法制环境的变化超前地进行产权制度变革。变革的方向和内容要联系企业的实际,如企业的成长阶段、经营规模、范围、管理结构、市场类型、企业家理想等,绝不能一哄而上、搞一个模式。

  这里,我们推荐著名企业史学家艾尔弗雷德·钱德勒(1987)提出的“第二形态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民企产权制度变革的借鉴。所谓第二形态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家族(或业主)仍然相对或绝对地控股,业主及部分家族成员仍参与企业的高层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家族仍掌握了企业的经营控制权。但是,企业中很大部分中高层经理人员,甚至总经理都是非家族成员,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基本实现了社会化,企业的治理结构由单一结构变为双层结构,即由家族成员和职业经理人共同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架构第二形态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民营企业对现有产权结构、人才结构、组织方式、文化理念等进行变革,主要措施包括:
(一)更新观念。高度集中的股权在企业发展初期具有合理性,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股权必然社会化即分属于多个的所有者,这是一层含义。另一层含义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和一定规模,所有权与经营权必须分离,企业资产属于个人而企业的经营属于由专业技能的经理阶层。所以,企业要转变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正确地对待和处置个人的财产权利,树立企业社会化观念。
(二)明晰内部产权、优化产权结构。无论企业有多少资产,每一分资产必须有自然人主体,不可有丝毫含混。这样,才能明晰产权主体、避免主体虚设。 在处理产权结构上,一种成本最小的路径是实行股份制。将企业的现有资产和未来收益作为总股本依据,在财产所有者、经理阶层之间进行合理配置。
(三)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治理主体方面,公司制民营企业的治理主体应突破原有的出资者,代之以覆盖面更广与企业关系密切的利益主体,包括股东、经营者、主要债权人以及员工等。股东的直接投资和债权人的债权共同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员工和经营者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其积极性、创新能力的发挥直接影响企业的业绩。这四类治理主体治理权的合理分配,将有助于企业吸引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从而实现高层次扩张。在内部治理机制方面,科学设定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关键要在两方面着手:一是重塑合理的激励机制。应充分运用股权激励的方法,实现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同时避免股权的过度集中。对经营者,可以设置管理股或期权,采用股票期权等形式来激励经营者关注公司的长期绩效,预防短期行为;对员工,可以设置岗位股,即根据工龄、历史贡献、岗位难易度等合理分配股份,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对创业者,可以设置创业股,反映创业者对公司创立和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对科技人员,可以设置技术股,允许其以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从而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通过设置管理股、岗位股、创业股、技术股等,让管理、技术等生产要家参与分配,不仅可以充分调动管理者、员工、创业者、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可以籍此实现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避免股权过度集中,增强各方面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二是重塑有效的制衡机制。首先是完善董事会。其目标是通过董事会这一独立、完善的决策机构,替代过去业主主观随意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其次是监事会,通监事会监督企业的管理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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