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
民建北碚区委 张遇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由此确立了各级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为“协商邀请制”。
“协商邀请制”既不同于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又不同于党政机关负责人的委任制,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包容性和广泛代表性,突出了人民政协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是人民政协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协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发现,现行的“协商邀请制”还很不完善,不能适应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有效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提升政协委员履职水平,必须对政协委员产生机制进行大胆改革和创新。本文结合基层政协工作实际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现行委员产生机制的弊端
(一)委员产生过程缺乏公开性
政协章程规定“地方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委员人选的中共部分(不高于总名额的40%)由组织部主导确定,中共以外部分(不低于总名额的60%)由统战部主导确定,最后才交由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由于整个过程高度保密,一些委员甚至自己都不知道是怎样当选的。比如65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教授丁伟岳当初就是从电视里知道自己当上全国政协委员的。这位著名数学家2001年被增补为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此后连任第十、十一届委员至今。他说每次换届,“一直到电视台宣布我才知道,没有人问过我愿不愿意当”。
(二)委员产生程序缺乏竞争性
由于委员人选的协商过程高度保密,所以协商程序缺乏应有的竞争性。各界别在提名和推荐时主要是以领导班子意见甚至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为主导,而不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有序竞争,真正把社会各界既符合政协委员条件,又具有较高履职能力和参政议政热情的人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协委员的头衔成了一种带奖励性质的政治馈赠品,一些体育冠军、演艺界明星和商界名人纷纷被拉进政协委员行列,而且比一般委员更受关注,仿佛缺了他们就不成其为政协,使广大群众误认为只要有名、有钱、有社会地位就一定能当政协委员。
(三)委员产生标准缺乏科学性
现行委员产生机制过分侧重委员人选在本行业本领域的工作业绩和成就,但在本行业本领域是行家里手并不等于可以当好一名政协委员。这些人中绝大部分是所在单位的领军人物或中坚骨干,除了本职工作外,往往还头顶众多的兼职头衔,确实无法分出时间和精力来参加政协的活动,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能。还有一部分虽然事业成功但思想文化素质较差的“明星”委员,根本就不具备起码的参政议政能力,他们要么多年不提交委员提案,要么找人代笔提交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东西。比如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某体育明星就对媒体坦承:他的提案不是自己撰写的。
(四)部分委员履职缺乏自觉性
由于现行委员产生过程缺乏竞争机制,使一些人认为自己当政协委员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得来全不费功夫。既然无须竞争、无须承诺,那么即便不认真履职也一样心安理得。个别人甚至辩解说自己是专业领域的代表性人士,进入政协本身就已经发挥了自身的影响作用,无须花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做政协的事情。由于缺乏竞争机制,一些人坐拥政协委员的头衔,享有政协委员的政治荣誉和社会地位,却没有很好地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成为名副其实的“挂名”委员,不但白白浪费了宝贵的民主政治资源,还损害了政协组织的形象,影响了政协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深圳“试水”成功突破传统模式
今年7月9日,《中国政协新闻网》以“深圳试水选举政协委员:直面委员产生机制的弊端”为题报道了深圳市对委员产生机制的大胆探索,肯定了他们敢为人先的创新举措,为各地政协打破数十年的传统模式,推进政协委员产生机制的改革竖起了一根标杆。深圳——这个曾经创造了世界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奇迹的城市,又因在全国率先试行选举产生政协委员而令世人瞩目。
据深圳市委统战部干部处处长王子建介绍,今年深圳市政协换届,各推荐单位共推荐了2000多人,最终当上委员的只有400多人。其中10名委员就是在各界别协商推荐提名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本人自荐、组织审查,竞选演讲、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这项改革措施取得了圆满成功并引发轩然大波,在深圳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上,经选举产生的10位政协委员受到记者的密集采访和媒体的充分报道。
观察人士分析认为: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当前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存在弊端,期待通过不断的改革创新予以完善。笔者进一步思考后认为,深圳试水之所以能得到各方关注和肯定,首先在于它率先打破了长期以来的委员产生模式,为各地政协探索完善委员产生机制提供了启示和借鉴。其次在于它引入了竞争机制,初步打破了“有人想当却当不上,有人不想当却当上了”的怪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界别群众的民意。第三在于它让本界别每一个具备基本资格、有志于参政议政的人都有竞争机会,为有能力、有水平、有热情的人进入政协铺平了道路。第四在于它让政协委员通过竞选演讲作出庄重承诺,有望改变当前一些政协委员只要荣誉不要责任,“占着茅坑不拉屎”的现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
三、完善委员产生机制的建议
(一)修改完善政协章程相关条款
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按照界别通过协商邀请的办法产生,但是纵览7000字的章程全文,“协商邀请”四个字仅只在第二十一条出现过一次。那么,协商邀请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协商邀请的操作程序是什么?协商邀请对各界别、中共的组织和统战部门、政协常委会赋予了怎么样的权力和责任?对于这些具体问题政协章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全国政协对章程中有关委员产生的条款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把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纳入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的轨道,使政协委员的产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自荐报名及演讲竞选制度
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由界别产生,其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根据章程,每个界别成员都有参与竞争的权利。因此,建议学习深圳经验,在各界别推荐提名阶段建立自荐报名、组织审查,竞选演讲、无记名投票选举制度。让界别成员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正当诉求。同时,也让界别群众有机会评判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用手中的选票决出真正优秀的候选人,然后上报相关领导机关进入协商邀请程序。
(三)建立委员公示及履职承诺制度
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有三项,即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为了切实担负起履行三大职能的重任,政协委员的产生过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始终贯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经过协商邀请全部程序产生出来的政协委员,应当对如何履行委员职能作出书面承诺。因此建议:一是在界别群众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前后和委员人选最后产生之前,均应及时将全部名单在当地媒体上公示一周,充分征求本界别和全社会群众的意见。二是在委员正式就任前,应当与本界别代表和相关领导签订履职承诺书。
(四)力争制订“协商邀请制”专门规章
政协章程是各级政协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各级政协一切活动的“根本大法”,所以不可能对“协商邀请制”作具体规定。但迄今为止,全国政协并未颁发相关的规章制度,导致各地政协在委员产生的机制上、程序上无章可循。因此建议各级政协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协商邀请制”的内涵,不断规范“协商邀请制”的程序,不断总结“协商邀请制”的经验,不断完善“协商邀请制”的理论。力争通过自下而上的推动,促成全国政协制订颁发一部与人大代表法类似的,规范政协委员产生程序的专门规章。
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只有把委员产生机制问题研究透了、解决好了,才能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奠定坚实基础。
(该文在2010年北碚区政协工作理论研讨会上获得一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