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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管理服务长效机制的思考
作者:赵宗芳    来源:北碚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8月27日

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管理服务长效机制的思考

赵宗芳

“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它作为事关发展大局的“民心工程”和“党政一把手工程”来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制定了一系列解决就业问题的政策和措施,确保社会就业总量不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就业态势基本稳定。但统筹城乡就业发展不平衡,需研究纳入“十二五”规划,强力推进。

一、统筹城乡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保障制度阻碍城乡就业。目前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遇到最大困难是如何使城乡劳动者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之别;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之间又如何衔接和过渡?外地农民工流动就业其社会保险基金如何转移和支付等,都涉及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问题;

二是就业和用工管理制度阻碍着城乡统筹就业。目前用人单位普遍采取临时用工,导致城镇和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是现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体制难以适应农民工向城镇转移的需要。特别是就业组织管理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劳动执法监察体系等等都是接照管理城镇居民就业的模式建立,因而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保障、场地建设等方面相对滞后,难以适应城乡就业工作需要。

四是缺乏相互配套的政策。如户籍、社会保险、用工管理、城镇规划、产业结构、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土地改革、社区建设等多项公共政策相互牵制、摩擦阻碍,这是统筹城乡就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而需破解。

二、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管理服务新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废止各项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规定,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通过简化进城务工农民的办证手续,实行除居民身份证外的流动人口居住证“一证式”管理制度,农民工凭居住证可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各项社区公共服务资源。逐步放宽农村户口迁移限制,积极引导农民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迁移流动,凡有稳定收入、在城镇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都可以转城镇户口,并享受同等的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权利,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职业与身份的同步转换,实现农民变市民。

坚持“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逐步从体制上消除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障碍,打破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身份限制和地域限制,初步形成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

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国家应尽快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对进城农民工免费办理居住证,同时还可享受子女定点上学、免费求职登记等权利;加快建立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实行覆盖城乡的社会失业调查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劳动者,按规定开展失业登记,建立专门台帐,掌握农民工就业失业状况;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乡劳动者一视同仁,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的均衡化。

()建立和完善统筹城乡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为中心,覆盖全国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实现 “数据集中、全国联网、信息共享”,做到劳动力供求信息“一点登录,全国查询”,为城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政策咨询、用工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三统一”。按照“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要整合有关部门资源,建立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和工资指导价位。并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市场规则、市场管理的“三统一”。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同时,积极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对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二是实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全覆盖。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依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大力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政策援助、社会保障服务和更新观念进社区的“六进社区”活动,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三是积极争取劳务合作的支持,在劳务输出重点省市人力资源市场和重点乡镇建立“远程见工系统”,降低农业富余劳动力外出求职和用人单位招工成本。大力开展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训,积极扶持和规范劳务中介组织发展,引导鼓励农村劳务经纪人依法开展劳务中介,充分发挥劳务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在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协调劳动关系、提供劳务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牵线、中介搭桥、能人带领的劳务输出新格局,有效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统筹城乡就业培训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及教育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惠及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政策体系,对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并对农村家庭子女、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和城镇家庭特定对象等“五类人员”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费全额资助、生活费包干补助”的资助政策,使学生一进校就能转户口,毕业时能拿“两证”(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实现稳定就业。

结合实际需要,统筹制定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培训计划, 集中资源,整合资金,创新培训模式,加强培训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一是整合劳动保障、教育、移民、农业、扶贫等部门的培训资源,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机构、对象、教材、课程设置、补贴标准等统筹协调,形成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分类分项实施的培训体制。二是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推行“职业学校﹢龙头企业”、“培训基地﹢就业基地”等模式,根据企业用工需求,采取“定单、定向、定位”的“三定”方式进行培训,实现定向培训、定向输出。三是重点围绕各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的用工需求,通过校企结合、开办农民工夜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四是加大中长期职业教育培训的力度,引导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实现在城镇稳定转移就业。推行“1+1”或“1+2”的培训模式,即农业富余劳动力在本地进行1年以上理论学习,再到用工单位进行实习上岗。使农村家庭初高中未升学的毕业生至少有1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2020年达到新进城的中青年务工农村劳动者都经过中长期职业教育培训。五是全面实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第三方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各定点培训机构抽查和考核,有效杜绝培训机构弄虚作假。

(四)完善配套政策,切实实施困难群体就业创业援助 。

市在全国制定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对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全额补贴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岗位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的“4050”失业人员按照实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发现-援助-消除-稳定”长效机制,确保新出现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在1个月内就业。二是大力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实现就业。通过提高就业补贴标准、保留部分专项社会救助、拒绝培训和就业的分次核减低保金等措施,增强政策吸引力,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放弃低保实现就业,今年全市要促进1万名低保人员实现就业。三是加大社保补贴落实力度。鼓励用人单位与“4050”等就业困难对象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对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要延长至退休。对灵活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也延长到退休。

()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党的十七大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充分发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一是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创业能力。要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和基地建设,积极建设一批创业培训基地。扩大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培训效果。二是建设创业项目库,完善创业服务体系。重点收集、开发和储备投资少、见效快、连锁加盟、合伙经营性创业项目。成立“创业培训专家服务团”,对项目进行论证和筛选,为创业者推荐最佳的创业项目。形成项目的开发、储备、筛选、推荐就业”。三是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营造鼓励创业的氛围。组织开展创业主题活动,宣传创业项目和创业典型,转变劳动者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鼓励民众创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建立创业项目资料库和免费推荐、发布创业项目制度,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项目申办登记等保障服务,形成鼓励自主创业的良好环境。

就业是民生之本、生存之基,因此,将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十二五”规划,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从立法的角度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增强其强制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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